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埔刑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埔刑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埔刑簡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丙○○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丁○○、丙○○、乙○○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規定,各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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