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駐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偵訊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上「 沈詩雄 」之署名及指印各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應補充:「甲○○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六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