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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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過失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再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參年肆月。
理由甲○○因過失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竊盜罪部分最後犯罪時間應更正為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