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七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七五號、第一一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袋(內含陸小包,淨重伍點貳玖公克,包裝重壹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袋(內含六小包,淨重五˙二九公克,包裝重一˙七五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一九七一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