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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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之警局報

案證明(如為影本,影本請加蓋銀行戳章)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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