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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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告 周玉璞

周連陞

徐順慶

郭金珠

趙湘桃

趙安榛

潘仲良

林畯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盈農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8,000元【計算式:1,680,000+224,000+112,000+1,120,000+224,000+2,688,000+224,000+336,000=6,608,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83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許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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