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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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告 周柔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經法院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駁回其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1.確認被告執法人員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致原告身心受損。2.命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請求係屬經濟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第二項之請求金額為準,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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