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54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犯侵占案件,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五九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四月十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及同年月三十日(聲請書漏載)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於同年月三十一日確定。有該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檢察官依前開條文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原審裁定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59號判決對甲○○所為緩刑䦉年之宣告撤銷,核無不合,抗告意旨空言請求給予機會,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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