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之侵占案件(本院93年度易字第65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五九號判決對甲○○所為緩刑肆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四月十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及同年月三十日(聲請書漏載)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於同年月三十一日確定。被告之行為,已符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裁定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核卷附被告之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後,認與上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五九號判決對於被告甲○○緩刑四年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旭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