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永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肇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誠得實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59,000元,應徵裁判費10,7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藍文祥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翠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