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花簡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花簡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發查偵字第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有辱罵 陳太和 ,及㈡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