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72號具保人甲○○○女42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4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後判決確定,經依法傳喚到案執行,其並未到庭,後經依法拘提,也無所獲,有傳票回證、拘提結果報告書等附卷可參,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院依法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施惠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