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8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895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及地下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蘇美苓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