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交簡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6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錫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基股
107年度偵字第16186號
被告陳錫旺男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錫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
70000元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9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詎猶
不知悔改,自107年6月3日16時許起至同日17時30分許止,
在臺中市西屯區東大路某友人之住處,飲用藥酒後,竟不顧
大眾通行之安全,隨即騎乘牌照號碼5GP-919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55分許,行經臺中市龍井區新興路與
遊園南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現陳錫旺
滿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後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錫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
諱,並有職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刑案現場測繪圖、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檢察官林忠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顏魅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