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孫雅雯
兼法定代理  孫榮輝

       郝敬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 律師
相 對 人  林宥全
法定代理人  林彩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孫雅雯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1年度雄補字第65
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有該基金會審查
表附卷可稽。且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
所示,認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
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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