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65號
原   告  江志山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 法扶律師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新北市○
○區○○路5段611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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