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錫源
訴訟代理人  陳光志
被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劉宇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利
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園區所在地之板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
理委員會園區規約」第35條在卷可稽,依上開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薛德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