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世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5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世民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