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270號
原   告  柯明達
被   告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七股區龍山里9之4號,有被告
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上
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