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司彰調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彰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宋兆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治惟黎竟莓 等2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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