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小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振聲
相 對 人 張鎰鑫 (已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定有明
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亦為民法第6
條所明定。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24日17時許(參見本院收狀章)
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惟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被
告係於101年5月24日15時18分54秒除戶),有個人除戶資
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原告起訴時
已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其補正,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原
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之規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