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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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29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被 告 余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再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9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籍設於新北市○○區○○○路○段○○○號6樓(新
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事件,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