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黃詩珊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員小字第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479元,及其中新臺幣59,687元自民國
100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蕭秀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