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司簡調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司簡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簡賢能
法定代理人  簡菘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若未能查報其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同法第466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定之,而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3日依上揭說明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該裁定於107年5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
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南投簡易庭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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