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佳伶 、中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彭建偉 、
、 湯曉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6年度士簡字第762號),聲請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一○六年度士簡字第七六二號案件
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十日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
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定
有明文。又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
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佳伶、中悅房屋仲介有限
公司、彭建偉、湯曉明間就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士
簡第762號),現提起上訴中,為上開案件訴訟上需要,爰
聲請交付該案件於民國107年5月10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者依上開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
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