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28號
原   告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複代理人   沈佳蓉
被   告  郭美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民事事
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7
年2月13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裁定在卷可稽,並經調
取卷宗核閱無誤,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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