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複代理人  陳銘鐘
訴訟代理人  黃琮蜂
被   告  石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肆仟 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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