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四八八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B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