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四八號、九十一年度戒執一字第一九六號、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二號、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警秤毛重零點叁公克,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警秤毛重零點三公克,淨重零點零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已經該署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一包(警秤毛重零點三公克,淨重零點零二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調科壹字第120011805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詳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四八號卷第三六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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