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舜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毓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冶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零肆佰貳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