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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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事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事聲字第8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臺南縣玉井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97年度司促字第34963號支付命令第四點之駁回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此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經查: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963號之支付命令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7年10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並於97年10月14日送達異議人,此有該支付命令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異議人並於97年10月24日聲明異議,亦有異議人所提異議狀之收文章在卷可按,嗣經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法院裁定,揆諸前開說明,程序上已符上述要件,應屬適法,此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異議人之異議要旨略以: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34963號支付命令第四點後段載明:『惟上開借據所載貸款逾期時,就逾期「利息」部分收取「違約金」,此無非意欲以「違約金」之名稱規避民法上開規定,自不能因此變更其針對利息部分收取遲延利息之性質。』等語。惟依據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故銀行放款契約中皆約定債務人給付遲延,須按一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此項利息雖名為遲延利息,卻兼有損害賠償之性質,但仍不失為利息之一種,從而民法為貫徹禁止複利之原則,於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至於此種利息之給付,並不妨害其他之損害賠償,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不過,此之損害須由債權人舉證,與遲延利息之當然可以請求,而毋擁舉證者,有所不同,故此提起本件聲明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異議人提起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就「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
」部分之請求,乃係依據原審卷附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五點」,而原處分依據民法第233條第2項所定「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之規定,認上開借據所載貸款逾期時,就逾期「利息」部分收取「違約金」,此無非意欲以「違約金」之名稱規避民法上開規定,自不能因此變更其針對利息部分收取遲延利息之性質,以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予以處分駁回,經核並無不當。
㈡至異議人異議理由固稱:債權人依民法第233條第3項規定「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債權人亦可舉證證明債權人受有其他損害,而可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云云,惟查,異議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未記載其請求「逾期利息計算違約金」部分之請求權基礎乃係依據民法第233條第3項,原處分自無從審查異議人可否另依民法第233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故異議人執此資為異議之理由,要無可採。惟爾後異議人即使欲同時依據民法第233條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亦應明確表明其原因事實,以及請求之數額等事項,若引用民法第233條第3項為請求權基礎,卻仍依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第五點」所定之利率請求「違約金」,亦與民法第233條第3項所規定之「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不相符合,異議人應併予注意,附此敘明。
㈢又異議人或許認為一般金融機構之貸款契約均同時約定利息
及違約金,然該等貸款契約關於違約金之請求並未遭法院駁回,為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關於違約金之請求卻迭遭法院駁回,此乃因一般金融機構之貸款契約乃係依「本金餘額」約定利率來計算違約金,而「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卻係就「逾期利息」來計算違約金,因其違反民法第233條第2項所定「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之規定,自難准許,除非上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變更其內容,否則現行內容勢必有「複利禁止」之問題,附此敘明。
㈣依上所述,本院司法事務官97年度司促字第34963號支付命
令第四點之駁回處分,並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又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既已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本件異議人之異議既經依上開規定駁回,異議人自不得聲明不服,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