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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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前經社區全體住戶同意成立負責管理社區住戶相關事宜,並向主管機關
核備在案。被告為原告管理之甲○○○社區住戶,依甲○○○大廈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應按月繳納管理費,惟被告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份至八十九年六月份
止,共計二十七個月管理費未繳納,總額達新台幣四萬五千元(八十七年四月至
十二月每戶每月二千元,八十八年一月至八十九年六月每戶每月一千五百元),
屢經催繳均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公寓大廈組織
報備証明、會議紀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四萬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三百八十五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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