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五九號
  上 訴 人 丙○○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郵票三十四元十張),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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