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五九號
上 訴 人 丙○○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補郵票三十四元十張),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