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
二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之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
,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
人,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
業服務法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刑事庭。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