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崴森
陳信成王麒岳邱祺祐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130、9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及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一○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蔡崴森、陳信成、王麒岳、邱祺祐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蔡崴森、陳信成、王麒岳、邱祺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年2月13日、1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秋瑩
法官李東益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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