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崴森
陳信成王麒岳邱祺祐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130、9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蔡崴森、陳信成、王麒岳、邱祺祐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109年2月19日分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