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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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 鄭錡 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陳維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原告針對補費裁定提起抗告卻未繳納抗告費,本院於110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繳納抗告費,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繳納抗告費,本院於110年12月14日裁定駁回抗告,該裁定於110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