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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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4121號原告亞周服飾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參加人瑞士商GA慕得芳公司(GAMODEFINES.A.)代表人乙○○○○○○
洛可.波札里哥R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複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94年度訴字第04121號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欄所載之附件即本件之附件1,應更正為本件之附件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上開之規定。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概要欄第2行已經載明「...『COMMANDER&DEVICE』...(下稱系爭商標如附件所示)」,表明系爭商標除有圖形外,並有「COMMANDER」之外文,惟附件之系爭商標僅有圖形,顯然誤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