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二)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鐘烱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即 李文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29號中華民國92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於95年11月28日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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