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
丙○○丁○○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823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