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再抗告人 徐鉅 裁原名 徐鉅才 ).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 徐鉅裁 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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