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4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珈釧
被 告 陳建合 即雄祥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建合
訴訟代理人 吳怡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