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96號
原 告 王語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解除
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