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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