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憲德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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