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丙○○辛○○之
乙○○辛○○之承戊○○辛○○之承己○○辛○○之承丁○○辛○○之承庚○○辛○○之承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丙○○、乙○○、戊○○、己○○、丁○○、庚○○為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向戶政機關查明丙○○、乙○○、戊○○、己○○、丁○○、庚○○、為被繼承人辛○○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顏淑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