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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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嘉堂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皇廷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5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