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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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281號
原 告 東成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世淳企業社即 蕭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淳企業社即蕭世明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3月27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