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202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40元。
(二)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