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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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690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權利名義變更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然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明確記載: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原告應補正該事項,並補充法律上之陳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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